自首之后,如何面对讯问
一、前言
相对于被抓获归案,自首归案的犯罪嫌疑人有较为充分的时间了解其所涉及的犯罪、所面对的刑事诉讼程序,同时也对自身所犯下的行为有清晰的定位。自首的犯罪嫌疑人除承认犯罪事实、配合调查的之外,也应积极为自身的行为进行辩解,以获得较轻的刑罚。
二、主动投案的裁判要旨
《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裁判要旨1:仅有投案的意思表示(明示或默示),而无实际的投案行为或者不能证明确已准备投案,就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家属有积极规劝行为并主动报案的,可以适当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
裁判要旨2:犯罪嫌疑人准备投案,但由于客观原因,本人及代为投案人未能与司法机关联系上,后被抓获的也可视为自动投案。
裁判要旨3:“准备投案”不能仅是犯罪嫌疑人的一种纯心理活动,必须有一定的言语或行为表现来进行佐证。至于是否必须要有行为表示,则要看当时的具体情况,如果仅有愿意投案的言语表示,而时间和条件又允许,却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一直无任何去投案的行为迹象,就难以认定属于准备投案。
裁判要旨4:“准备去投案”表明主动、直接的投案行为尚未开始,只是在为投案做准备工作,而“正在投案途中”则表明投案的行为已经开始,即已经启程前往特定机关投案,只是由于时间和空间的差距而尚未完成投案即被抓获。被告人在被公安机关抓获时并未准备去投案,也不是在投案途中,不构成自首。
裁判要旨5:对“准备投案”的认定,应当强调的不仅仅是被告人的心理活动,更重要的是已经为投案实施了一定的准备活动,客观行为已经能够清楚地反映准备投案的主观心态。
三、面对讯问时
1.对于自己完全不涉及的事情需要坚决否认
讯问中办案人员作出的调查涉及案件的方方面面,除涉及同案犯所犯行为外,还可能涉及到非同案犯但同类型案件的相关人员的行为。换言之,办案人员提出的问题所指向的犯罪事实,有可能并不是本人所为。对于此类问题,即便办案人员说“没所谓”、“不影响”等,亦应作出坚决的否认。
2.对于自身涉及但并不深入的事情可予以辩解
在讯问时会存在部分问题,本人虽涉及,但存在涉案程度不深的情况。对此,若确实涉案,则在承认的同时提出一定的辩解意见,以获得在笔录记载中相对较轻的记录。
3.认真记忆讯问内容
在讯问过程中,应认真记忆讯问的内容。在案件侦查阶段,由于律师无法进行阅卷,故律师对于办案部门的方向、动态以及对于所存在的事实、证据等,均只能通过与当事人会见沟通获得。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应尽可能记忆讯问的内容,尤其是“新内容”以及“旧内容新认定”等情况。
4.认真对待讯问过程中的“附带内容”
在讯问过程中,会存在各样的附带内容,包括《辨认笔录》等辨认类别,亦有物证、书证等需要确认的类别。在此,对于附带内容,可从签名以及不签名的角度进行注意。
对于需要签名的,常见为书证、物证、鉴定意见以及程序性文书,由于此类材料与当事人高度关联,故需尽可能记清其中内容;
对于不需签名的,常见为办案人员出具的相关材料,则注意材料名、性质等即可。
5.签名前需认真核对笔录内容
每次讯问完毕后,当事人均需要在《讯问笔录》中进行签名、按捺指印,在做上述步骤前,当事人应仔细、认真地对笔录进行审查。
如发现与自己所说记载不符、删减等情况,应勇敢地提出,并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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