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诚协议》中“净身出户”的法律效力
一、引言
网友咨询:婚姻存续期间,男方出轨后请求女方的原谅,毕竟孩子还小,两人的感情还在。为了挽回婚姻,双方签下《忠诚协议》,如果今后再出轨或者做出有损家庭的事情,在解除婚姻关系时,自愿放弃所有财产,孩子抚养权归女方,男方净身出户。
《忠诚协议》一般是夫妻之间为了维系双方感情稳定,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约定双方不得违反夫妻间的忠诚义务,违反协议约定的过错方将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金钱义务。实践中常常以保证书、忠诚协议、空床费等形式存在。那么“净身出户”到底受不受到法律保护呢?
二、“净身出户”的法律效力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对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法院在很多时候对此协议、承诺或保证书的效力是不确认的。当然,对于对方存在的婚外情等过错行为,也会对无过错方酌情予以照顾。就目前的司法实践而言,一般情况下法律是不支持所谓的附条件的“净身出户协议”的,如一方提出离婚,则自愿净身出户。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公民有婚姻自由的权利,既包括结婚自由又包括离婚自由。以协议的方式限制对方离婚自由,将放弃全部财产作为离婚的条件,本质就是限制了公民的离婚自由,是违法的。所以这种“净身出户协议”就是无效的。
同时《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结婚以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例如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样的约定是有法律效力的。
三、结语
注意到实践中“净身出户”条款的签订有可能存在损害第三人债务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夫妻一方(主要是负债方)作出的"净身出户"的承诺,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负债一方想要通过放弃原本享有的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权利以规避所欠债务而故意作出的虚假表示。对于损害第三人债权的“净身出户”条款,法院对其效力一般不予认可。
在此,李声律师提醒:《忠诚协议》须在双方自愿协商签订,内容尽量合法具体,且不得要求“净身出户”,过分剥夺另一方权利,委托律师草拟《忠诚协议》更能保障你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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