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声|时间:2020年11月19日|61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P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溆检刑事刑诉〔2020〕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扶*犯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P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舒文彬、检察官助理朱丽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扶*及辩护人李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P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5月7日15时许,被告人扶*来到P县人民医院门诊大楼8楼肿瘤科27号床病房内,趁向某1睡着之际,将向某1女儿向某2放在27号床头的黑色挎包内的3350元现金盗走。
公诉机关就上述所控事实向法庭提交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及相关书证,该院认为,被告人扶*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系累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定罪处罚,并建议对被告人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事实,当庭认罪,是坦白,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另查明,公安民警通过从P县人民医院调取的案发当天的监控视频,发现被告人扶*有重大作案嫌疑,遂于2020年7月3日对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的扶*进行讯问,扶*如实交代了其盗窃事实,并于2020年8月27日在检察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向某1的陈述、证人向某2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扶*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事实,当庭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鉴于被告人扶*为吸毒而盗窃,且在医院盗窃病人财物,故对其从轻处罚的幅度应予以减少。辩护人以此提出对被告人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3日起至2021年6月2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下一篇
上一篇
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