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X,绰号“欢弟”,男,199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高中文化,无业,住溆浦县。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溆浦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X,湖南XX律师。
溆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溆检公诉刑诉[2020]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舒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X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年初,被告人邓X的岳父张X外出务工时,将溆浦县卢峰镇枣子坡村廉租房1栋4单XX房门钥匙交给被告人邓X及其妻子张XX二人保管。2019年12月5日18时许,被告人邓X联系吸毒人员张X将甲基苯丙胺拿到301室,后邓X伙同吸毒人员覃X、张X、张XX、杨XX等人在301室客厅内将甲基苯丙胺吸食。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X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定罪处罚,并建议对被告人邓X判处六个月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查明,公安机关在办理张XX、杨XX、张X、覃X等人吸毒案时,发现被告人邓X涉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遂于2020年2月20日将被告人邓X抓获,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覃X、张X、张XX、杨XX、覃XX等多人的证言、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和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邓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系坦白,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X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邓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事实,当庭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以此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2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