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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325天为农民工追回十二万赔偿

发布者:李声|时间:2020年08月03日|39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回顾:

原告肖X于2018年3月1日起在被告湖南XX某公司处工作。2018年9月24日上午8:30左右,原告肖X在被告湖南XX某公司仓库抬钢板时砸伤左脚,随后被送往长沙融城医院治疗,住院十三天。2019年1月10日被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长人社工伤认字01032号认定为工伤,2019年6月6日被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201XXXX5194号)评定为工伤伤残十级。原告肖X于2019年8月6日收到被告湖南XX某公司发送的《返岗通知书》,随后肖X书面递交申请书解除劳动关系,要求被告湖南XX某公司支付各项工伤赔偿款。多次协商无果后,向天心区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后诉至天心区人民法院,最后通过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经过325天的努力,代理律师为原告肖X追回120373.78元的赔偿。

原告肖X工伤后找被告协商工伤待遇,但一直得不到一个合理的答复,被告总拿之前处理的工伤说事,前面六万多了结的,类推原告肖X就应该拿点钱(六万)了结,以致于原告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被告也一直未按实发工资履行足额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或者补足差额,而是应付性走法律程序,占用司法资源,导致原告的权益迟迟得不到保障。在此,被告何谈拒绝,原告作为农民工维权,更多地是无奈!

法律分析:

本案的焦点有两个:一是原告肖X得以赔偿的月工资基数是多少(原告主张按实发月工资,被告主张工保中心月缴费工资);二是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期间有多少个月(原告主张到劳动能力鉴定之日,被告主张十级伤残最长不超过两个月)。

对于焦点一:原告实发工资有5103.85元/月,而被告按2695元/月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如果按这个技术进行计算赔偿,原告得到的工伤待遇赔偿就会少一半(即少五六万元钱),对于一个农民工一年可能也赚不到这么多钱。代理律师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的规定来看,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应为劳动者的实发工资,当缴费工资与实发工资不相符时或没有缴费工资时,本人工资应以实发工资为准。最后,代理律师的主张也得到法院的认可,法律得到正确的适用。

对于焦点二:被告按照伤残等级就认定停工留薪最长不超过两个月,原告认为这是对法律的曲解,首先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再者原告出院后一直在家休养,应该认定到劳动能力鉴定之日。原告2019年6月劳动能力鉴定作出前连续每个月发放数额不等的工资1522.41元、1522.41元、1522.41元、1392.41元、1402.41元、1602.41元、65.02元劳动能力鉴定作出以后2019年7月开始被告不再支付任何工资,且于2019年8月6日给原告《返岗通知书》,从上可知被告肯定原告肖X至少享有六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及其待遇。法院认定原告的停工留薪期为六个月,农民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结束语:

李XX看来,法有千百意象、千万定义,终究不过一个真意:民之小愿、社之大维。简单来说,法律就是老百姓心底最本真的愿望,是一种民意之平和和内心之宁。想让我们农民工朋友感受到法律的真实,最直接地莫过于最大程度保障农民工权益,同时这也是律师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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