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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不同投保方式下机器设备投保范围的确定及比例赔付问题

发布者:俞乾文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0日|分类:保险理赔 |2140人看过


探讨不同投保方式下机器设备投保范围的确定及比例赔付问题

 

关键词:保险法 机器设备  投保范围  比例赔付

引言

《保险法》对于财产保险中投保标的及投保标的的确定方式并没有进行规定,《保险法》第十八条仅仅规定在保险合同的法定项目中必须包含有保险标的,节录如下

【法律规定】保险法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事实上即便没有该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中必须有保险标的也是没有疑问的事实。投保方式不同,保险标的的范围也可能不一样,进而关于比例赔付是否适用以及适用的方式也将有所不同。这一点在财产险中,固定资产机器设备作为保险标的时表现得更为明显,我们拟从不同投保方式的比较入手,分析财产险中机器设备投保范围的确定以及比例赔付相关问题。

一、投保方式

(一)列清单投保

财产险中,机器设备常用的投保方式包括列清单投保和按照资产负债表投保。列清单投保操作模式为投保人对于其需要投保的机器设备列一张设备清单,以清单所列机器设备作为投保的范围,一旦保险人对此予以确认,则保险标的的范围予以确定,通常而言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这个范围的确定确实存在问题,比如不是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则投保设备的清单就是确定投保范围的唯一标准。

列清单投保可能是基于

1.投保人选择性投保

比如投保人有机器设备20台,投保人基于各种原因,例如机器设备的特性、原值、净值、所处的厂房区位等等原因,不愿意对所有的机器设备进行投保,此时投保人就可以在20台机器设备中挑选处来,列成清单,以此作为投保的范围。

2.投保的机器设备非投保人自有

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不唯一,除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的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外,其他的主体基于不同的原因对保险财产也有可能有保险利益。当投保人对其租赁、借用等机器设备投保时,或出于简便、或存在提供固定资产卡片的障碍,仅以清单作为确定的依据在现实中也是大量存在的。

3.清单的效力及可能引出的问题

投保清单是投保单的组成部分,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当然地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按照清单投保,对于保险标的的确定可能存在如下几个问题。

A清单的记载过于笼统

机器设备往往有个人身份证号这样的唯一识别代码。理论上通过规范的记载机器设备的唯一代码,则投保机器设备是具有唯一性的。现实情况是往往或者为了方便,或则投保人不规范的使用标记办法或者是保险人对此的把控并不严格,投保清单上对于机器设备的记载参差不齐,有的记载有完整的型号,有的记载部分型号,有的只记载品牌,有的单单只记载机器设备的大类名称。比如注塑机几台,模温机几台。

B清单记载出现错误

这种错误多见于记载详细型号的情形。根据错误的主体不同,可以区分为投保人原因和保险人原因。

A、B两类问题产生的结果会是机器设备的投保范围的确定出现困难。

(二)按照资产负债表投保

投保人提供资产负债表,投保单中约定,固定资产按照某某公司某某年某月资产负债表账面净值或者账面原值确定。通常在投保时,并不要求投保人提供资产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所对应的机器设备的明细。

以资产负债表投保,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保险标的的范围存在不同。流动资产实际上是一个变量。“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在投保时是确定的,系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标的达成一致意思表示,而非保险标的实物形态在投保时确定并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一成不变。就本案而言,作为案涉保险标的申海公司流动资产即可能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如果在投保之后取得的流动资产不能作为保险标的,则该保险对投保人毫无价值。”(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商事卷III》第1991页,观点编号1076)

固定资产,包括机器设备则不同。固定资产的范围在投保时一经确定,只要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未进行人为批改,则不发生改变,即投保当时在属于资产负载表组成部分的机器设备属于保险标的,超出这一范围的机器设备,包括在投保之后购买的机器设备不属于保险标的。

二、机器设备的比例赔付问题

(一)投保范围确定

这种情况下比例赔付问题的处理相对比较简单,直接适用《保险法》第五十五条就可以。根据资产负债表投保的情形,按照原值投保则通常足额,按照净值投保则不足额居多。按清单投保的情况下,则需要通过计算才能确定机器设备是否足额。此时影响比例赔付的因素并不涉及机器设备的数量,只涉及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的两数的比率以及在保险合同中是否有共保条款或者重置价值条款等特别的约定。此时投保比例的计算应当是针对每一台机器设备进行单独的计算。

(二)投保范围不确定

两种不同的投保方式事实上都可能出现投保范围无法确定,或者说无法确定出险的财产是否属于保险标的的情形。

列清单投保下,清单的记载错误或者记载过于笼统,会出现出险时,被保险人有机器设备10台,而投保时清单中只列明5台,但是不能区分到底哪5台是投保的,哪5台是没有投保的情形。

即使在按照资产负债表投保的情况下,这种现象也不能绝对避免。火灾下,机器设备的识别标识烧毁,各个机器设备之间无法区分。

此时,首先要做的仍旧是进行区分。按照机器设备的新旧程度,结合机器设备的入账凭证、购买凭证等区分机器设备是投保前购买还是投保后够买。在·· 2014)浙商提字第16案件中,被保险人列清单投保大圆机九台,出险时现场发现大圆机十五台,清单中所列明的机器型号与现场所存在的机器无法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被保险人通过证明未受损的六台机器是投保之后购买,以反向证明受损的九台机器都属于保险标的。浙江省高院在再审中对此予以认定。

当受损设备是否属于保险标的确实做不到区分的时候,我们认为会涉及机器设备数量上的投保比例问题,或者说机器设备项目下整体保额的投保比例问题。

小结:

对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而言,财产险中机器设备投保比例的确定涉及是否属于保险标的,其本质是赔与不赔,投保比例则涉及赔偿多少的问题。我们认为这两个问题都是纠纷中的基本问题,也是重要的问题。本文结合我们之前实际处理案件中遇到的各种情况,结合实践中的裁判观点,抛砖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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