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乾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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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半年后,投保人以未过10天犹豫期为由要求全额退保,法院不支持

发布者:俞乾文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8日|分类:合同纠纷 |1190人看过

签订合同半年后,投保人以未过10天犹豫期为由要求全额退保,法院不支持

一、案情:

2015年12月,谷某通过签署投保单向华夏公司投保人身险,并交纳保费。合同的“客户须知”载明“收到保险合同后务必仔细阅读合同中包括犹豫期在内的内容并在合同回执上亲笔签名。”该份合同的犹豫期为10天。

同月31日,保险合同被他人签收。回执载明“合同已签收,权利义务已经知晓,签字为本人签署。”

2016年1月,华夏公司对谷某进行电话回访。谷某表示收到保单,并签收了回执,投保单、投保提示书均由本人签名,知道享有10天的犹豫期的权利。

同年6月谷某向华夏公司申请补打寿险保单。同年7月,谷某提出解除合同并立即返还全部投保费用。华夏公司以谷某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已过犹豫期,只同意退还保单现金价值。双方产生纠纷。

二、裁判结果:

没有支持谷某的诉求

三、案件分析:

犹豫期是否必须以回执上亲笔签名开始计算。“客户须知”要求本人在回执上亲笔签名是为确保投保人收到了合同。案涉回执虽非亲笔签名,但在回访中谷某表示签收了合同,故应当自其认可收到合同时开始计算犹豫期。

同年6月7日,谷某向华夏公司申请补打保单,进一步确定其已收到合同,而谷某于7月13日提出解除合同,无论是以认可收到保单,还是以补打合同计算,都已超过10天的犹豫期,谷某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用,没有法律依据。

犹豫期概念:

根据保险术语2018版,犹豫期指投保人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后仍然拥有撤销保险合同权利的一段时间。犹豫期还有另外一个名字“冷静期”,在五花八门的保险营销和天花乱坠的话术之下,不可避免地出现投保人脑袋一热就签署保险,而在事后肠子都悔青的场景。该条款的目的在于给投保人一定的冷静思考时间,使其确认该合同是否为其真正所愿。(见:王春梅,《史上最专业的“人身保险合同犹豫期条款”解释》)。

尽管人身保险合同中普遍都写有犹豫期条款,但现行《保险法》中并没有关于犹豫期的上层架构设计。法律规定和社会实践的些许断层直接导致犹豫期的事实认定和法律评价产生争议,文初的案子产生争议的根源也就在这里。

如果说严格按照犹豫期条款看,合同约定“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内为犹豫期”,则犹豫期的起算需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收到合同+书面签收,任何一个条件没满足,犹豫期就不能开始起算。这也就是本案中原告方观点的逻辑起点,因为回执不是我签的,所以不符合书面签收的条件,于是犹豫期的起算没有触发,合同持续在犹豫期内,我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极端点说,只要合同不是本人真实签署的,合同永远处于犹豫期内,本人随时可以无成本解除合同。这样的观点是很荒谬的,背离了犹豫期设定的初衷,导致保险合同随时处于不确定状态,也严重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

本案中,法院从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出发,将亲笔签名解释为确保投保人收到保险合同,而投保人在回访电话中已经确认收到保险合同,则即便回执不是投保人签署,犹豫期也并非不开始起算,而是以投保人确认收到合同之日起起算是恰当的,是一种很不错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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