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龙|时间:2020年07月16日|25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中国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鲍X、魏X、沭阳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2018)皖1723民初1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鲍X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沭阳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蒋XX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中国XX公司、被上诉人魏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依照上诉人中国XX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地址向上诉人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所邮寄送达的法律文书已经签收,但上诉人中国XX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XX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6元,减半收取293元,由上诉人中国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