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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XX与周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陈煌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29日 23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林XX,男,汉族,1991年11月15日出生,户籍住址福建省长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XX,男,汉族,1991年2月9日出生,户籍住址福建省武夷山市。
原告林XX与被告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周XX偿还林XX本金40000元及利息33200元(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其中2万元从2013年4月11日起算,剩余2万元从2013年4月20日起算,均算至该款项还清为止,诉请中暂算至起诉之日)。2、诉讼费由周XX负担。事实和理由:林XX与周XX同在江西打拼,周XX在洗车维修店工作,因林XX前往维修私家车认识成为朋友,2013年4月周XX以急需用钱为由两次向林XX借款,周XX向林XX出具了2万元借条两张,约定月利息1分,林XX以现金的方式给予周XX。现林XX多次向周XX讨要借款,周XX均找各种理由推脱,林XX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起诉,望能判如所请。
周XX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4月11日、2013年4月20日,周XX分别向林XX借款各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两张。借据内容为“今借到林XX人民币贰万元整利息壹分借款人:周XX2013年4月11日”、“今借到林XX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利息按一分计算。借款人:周XX2013年4月20日350XXXX1991××××××××”。后林XX多次催讨本息未果,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林XX提交并经庭审核实的借条两份以及林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在开庭前,主审人电话询问时,周XX亦承认借款是实。
本院认为,林XX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与周XX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予保护。案涉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周XX理应在林XX催讨后及时归还借款。关于利息部分,借条仅约定“利息按一分计算”,林XX起诉要求周XX支付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0%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暂算至2020年4月2日为33200元),不违背日常生活经验,亦未超过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周X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缺席审理并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周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林XX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其中2万元从2013年4月11日起算,另2万元从2013年4月20日起算,计至2020年4月2日止为33200元。利息应计至债务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0元,减半收取计815元,由周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叶   凌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X(兼)
附:本判决书引用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执行申请提示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陈煌律师,现执业于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擅长处理民商事法律纠纷、刑事案件辩护,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股东间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福州
  • 执业单位: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120********25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