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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遗产该交由什么人保管呢?

发布者:吴玉琼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8日|分类:继承 |799人看过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争抢。”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遗产保管人是在被继承人去世时存有遗产,依法应当对该遗产承担保管责任的人。

   华律网友咨询: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遗产应当怎样处理?

吴玉琼律师解答: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吴玉琼律师补充:

继承开始后,通常不会马上对遗产进行分割,而是需要经过遗产清算、通知公告、清偿债务等程序才能进入遗产分割阶段。在这一段期间内,遗产就需要有人进行专门管理。我国《继承法》所明文规定的遗产管理主体有两种:遗嘱执行人和遗产保管人。遗嘱执行人,是指由被继承人指定的依法根据遗嘱对遗产进行管理和处分从而实现遗嘱内容的主体,其在授权范围内对遗产进行管理。这一制度仅出现在遗嘱继承中。遗产保管人,是指在继承开始时存有遗产且有义务继续妥善保管遗产的主体。这一制度存同时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

吴律师结语:我国《继承法》对于遗产管理目前没有设立专门的制度,相信在今后的民法典继承编中会对遗产管理进行更加完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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