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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某公司与湖南某公司2、湖南某公司3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李科君|时间:2024年04月11日|85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湖南亚X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彭X轩,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思,上海市汇业(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雅X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周X望,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科君,湖南鉴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融X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董X,系公司经理。

原告湖南亚X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雅X有限公司、湖南融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亚X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向原告发出诉讼费交纳通知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但是,逾期原告仍未缴纳,也未提交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南亚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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