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长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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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哈尔滨专职律师执业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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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

发布者:于长涛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07日 13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徐某某,女,195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原告:赵某某1,女,197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原告:赵某某2,女,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原告:赵某某3,女,198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长涛,男,黑龙江恒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某,男,196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被告:邱某某,女,1962年8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凤楼,男,黑龙江贤进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某、赵某某1、赵某某2、赵某某3与被告肖某某、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某某、赵某某1、赵某某2、赵某某3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肖某某、邱某某共同偿还徐某某、赵某某1、赵某某2、赵某某3借款20000元;2、判决肖某某、邱某某共同给付徐某某、赵某某1、赵某某2、赵某某3上述借款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借款给付完毕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肖某某、邱某某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19日,肖某某、邱某某向赵江借款20000元,赵江以现金方式交付。肖某某、邱某某向赵江出具欠据并签名。2018年11月16日,赵江遭遇车祸不幸去世,徐某某、赵某某1、赵某某2、赵某某3系赵江的法定继承人。经过多次催要,肖某某、邱某某未偿还上述欠款。

  肖某某、邱某某辩称,借款属实,但是2017年当年肖某某、邱某某就已经偿还,这次银行流水查的是2017年6月-10月份,没有查到,推断是2017年5月份之前,因为在此之后赵江委托肖某某购买药品,因为赵江不会用微信,所以让他侄媳妇网名叫“坏丫头”给肖某某发来711元购买药品,如果肖某某、邱某某没有偿还此借款,赵江就不会给肖某某转药款,因为肖某某和赵江生前是好朋友,每年偿还借款都是肖某某先把钱给赵江打过去,然后赵江于年末来肖某某、邱某某家时再把欠据带过来,这次钱还完之后,赵江春节没有到肖某某、邱某某家来,因此欠据也没有带回来。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1月19日,肖某某、邱某某向被继承人赵江借款20000元,并出具欠据。肖某某、邱某某自认收到此笔欠款。2018年11月16日,赵江去世。赵江父母先于赵江去世。徐某某系赵江配偶,赵某某1、赵某某2、赵某某3系赵江子女,赵江生前未留有遗嘱,四人为赵江的法定继承人。因肖某某、邱某某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徐某某、赵某某1、赵某某2、赵某某3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欠据、居民死亡殡葬证、证明、录音光盘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肖某某、邱某某因资金周转,向被继承人赵江借款20000元,其与赵江之间形成了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关系,赵江将借款交付肖某某、邱某某后,肖某某、邱某某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被继承人赵江去世后,其遗留的合法债权系遗产,其继承人有权继续向债务人主张,且徐某某、赵某某1、赵某某2、赵某某3未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肖某某、邱某某应继续向赵江的上述继承人履行债务,故徐某某、赵某某1、赵某某2、赵某某3请求肖某某、邱某某偿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肖某某、邱某某未履行债务,给徐某某、赵某某1、赵某某2、赵某某3造成资金占用上的损失,徐某某、赵某某1、赵某某2、赵某某3请求肖某某、邱某某支付自起诉时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肖某某、邱某某抗辩称其已履行还款义务,但在本案审理中提交的抗辩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肖某某、邱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徐某某、赵某某1、赵某某2、赵某某3偿还借款20000元;

  二、肖某某、邱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徐某某、赵某某1、赵某某2、赵某某3支付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7月8日至借款完全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3.8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肖某某、邱某某负担(给付期限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于长涛律师,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黑龙江财经学院,法学学士,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30120********1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侵权、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