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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涉及未成年人的有关规定,你知道吗?

发布者:赵海峰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 |2064人看过举报

2020年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一)涉及未成年人的有关修改,体现了刑法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尤其引人关注。

限制性的下调了刑事责任年龄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实施杀人等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十七条增加一款规定,即“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统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关系,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加强了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处罚

对极少数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依法惩处的同时,还要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针对实践中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较为突出的问题,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原有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奸淫幼女多人等加重情节的基础上,增加在公共场所奸淫幼女和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针对实践中负有监护、教育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优势地位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增多,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的规定,提高了未成年女性性同意年龄,体现了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严格保护,即: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即强奸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修改猥亵儿童罪有关规定

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了关于猥亵儿童罪的规定,修订前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猥亵儿童的,依照强制猥亵、侮辱罪的规定从重处罚。修订后的法律删除了判处拘役的规定,细化明确了加重处罚情节的规定,即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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