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伟律师

  • 执业资质:132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被告人井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于伟律师|时间:2023年04月19日|分类:刑事辩护 |34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井某,男,汉族。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于伟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公诉机关以宁江检诉刑诉[2021]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井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案件基本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2月5日16时许,被告人井某饮酒后驾驶苏N×××××号小型轿车,沿南京市江宁区赤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长安公墓路段处时,因未靠道路右侧行驶,与对向行驶的被害人李某驾驶的苏A×××××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后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井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01.9mg/100ml血。归案后,被告人井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井某具有如实供述、有事故、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井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井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被告人井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