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刑事附带的民事诉讼,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而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被告人苏X驾驶的轻型仓册式货车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险随州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份,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被害人方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先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险随州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本案交通事故发生于2020年9月28日,根据《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自2020年9月19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内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调整为180000元,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险随州公司应赔偿被害人方某近亲属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180000元,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剩余经济损失按照调解协议已由被告人苏X全部履行完毕.
案发后,被告人苏X驾车逃离现场,经随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具备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能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又使被告人具备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在起诉审查阶段,即认罪认罚,使其另具备可以从轻处罚之量刑情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结合公诉机关当庭发表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苏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X、方XX、方某某、方某18000元。
4年
3835分 (优于90.33%的律师)
一天内
8篇 (优于95.71%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