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朱可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18日 27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可 四川明炬(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古蔺某某客运有限公司
申请人徐某某与被申请人古蔺某某客运有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由被申请人支付:1.岗前驾驶培训费11780元,2.支付10个月的年终奖5000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500元。本委依法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2月21日开庭审理,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可到庭、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仲裁活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庭后自愿达成口头和解协议,2019年3月4日,申请人徐某、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前来本委,请求主持调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本委依法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16780元,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申请人自愿放弃全部仲裁请求。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