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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如何实现?

发布者:晁运星律师|时间:2020年11月30日|分类:刑事辩护 |1417人看过

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实现  

罪刑法定原则只有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得以实现,才具有意义。对此,要主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正确处理罪刑法定与实质解释的关系  解释构成要件,必须先明确该罪的保护法益(刑法目的),然后在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内确定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 对构成要件的解释,必须使行为的违法性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必须将符合构成要件的字面含义、实质上不具有可罚性的行为排除于构成要件之外。  当某种行为并不处于刑法用语的核心含义之内,但具有处罚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时,应当在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对刑法用语作扩大解释。(2)正确理解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别与联系  扩大解释方法是允许的解释方法,而类推解释是刑法禁止的解释方法。但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国民的自由和人权,只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而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区分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标准是:是否违背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即是否超出文字的可能含义范围)。如果解释结论超出了词语可能具有的含义,无法为词语所涵摄,则国民对此不具有预测的可能,这属于类推解释;如果解释结论没有超出词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即使比其基本含义范围更大,仍然为词语所涵摄,还处于国民预测范围之内,这属于扩大解释。举例说明:把重婚罪中的“结婚”解释为包括同居或者通奸,就超出了结婚一词可能具有的含义,属于类推解释;将刑法分则中的“暴力”解释为“语言暴力”、“冷暴力”,属于类推解释;但将电子邮件解释为《刑法》第252条与第253条中的“信件”、“邮件”,就不属于类推解释,而是扩大解释。  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没有固定不变的界限,二者的区分具有相对性:以前属于类推解释,以后可能属于扩大解释,或者相反;相对于此条文属于类推解释的,相对于彼条文可能属于扩大解释。实际上,可以这样认为: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扩大解释,实际上就是类推解释。(3)正确运用犯罪认定的判断方法  定罪虽然原则上遵循三段论推理,但不是标准的三段论推理,而是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中大前提是法律规定,小前提是案件事实,二者不能颠倒,否则可能随意出入认罪。一般的三段论推理,大前提固定,但定罪时,作为法律规范的大前提的含义并不固定,其含义是在社会生活中不断被发现的,是通过审理案件被发现的。  一般的三段论推理,小前提清楚明白,但在定罪时,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具有多侧面、多属性,对之可以做出多重归纳与判断。  一般的三段论推理,结论最后形成,但定罪时,通常会出现先有结论(预判)、后寻找大前提(即三段论的倒置)的情况。(4)合理运用择一认定理论  所谓择一认定,是指虽然不能确信被告人实施了某一特定犯罪行为,但能够确信被告人肯定实施了另一处罚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可以认定另一犯罪的成立。例:乙死于交通事故,现场有肇事车辆留下的油漆。警察根据目击证人提供的车牌号找到车主甲,确定其车就是撞死乙的肇事车,但发现甲已经给该车重新喷漆,并清洗了车上的血迹,而且甲拒不承认自己驾驶了该车,也不说明谁驾驶了该车。本案存在两种可能性:一是甲交通事故致使乙死亡;二是甲明知他人交通肇事而帮助其毁灭证据。如果能够证明第一种可能性,则直接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如果不能证明第一种可能性,就只能而且必须认定为轻罪帮助毁灭证据罪。---------参考刘凤科讲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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