晁运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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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的罪刑法定

发布者:晁运星律师|时间:2020年11月30日|分类:刑事辩护 |1878人看过


事前的罪刑法定  

    为了限制国家刑罚权、更好地保障国民自由和人权,不得以时候制定的法律去处罚行为时没有被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即禁止溯及既往(事前的罪刑法定);但是,刑法只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事后法),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既是司法原则,也是立法原则。下列做法违反禁止溯及既往的原则:(1)对行为时并未禁止的行为科处刑罚;(2)对行为时虽有法律禁止但并未以刑罚禁止(未规定法定刑)的行为科处刑罚;(3)事后减少犯罪构成要件而增加犯罪可能性;(4)事后提高法定刑或者加重刑罚的内容;(5)改变刑事证据规则,事后允许以较少或较简单的证据作为定罪根据;(6)事后增加或者加重保安处分或非刑罚处罚;(7)将自诉罪变更为公诉罪,或者事后延长追诉时效。

----参考刘凤科讲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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