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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A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田朝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9日 30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XX公司、李X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XX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冀06民终15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公司,住所地XX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康乐街8号尚德国际商务中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XXXX2831344C。
主要负责人:赵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XX,XXXX律师X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X,XXXX律师X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男,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XX省定州市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戬,XX尚言律师XXX律师。
上诉人XX公司(以下简称XXX和财险)因与被上诉人李X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省顺平县人民法院(2016)冀0636民初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和财险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认定的由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施救费9800元的判决部分,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依法改判或发还重审;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依据被上诉人提交的施救协议和发票认定施救费9800元明显错误。1.施救协议载明施救单位对被上诉人所有的事故车辆动用75吨吊车与客观实际明显不符,被上诉人事故车为小型轿车,而非重型车辆,施救协议所述动用75吨吊车明显不具有客观性、真实性;2.关于施救里程,从事故发生地点到保定市XX不过30公里,根据XX省物价局的规定,施救费不应超过500元。
被上诉人李X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该费用是我方实际支付费用,请求维持原判。
李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XXX和财险赔偿李X车损67650元、施救费9800元、鉴定费5400元、路产损失1240元等合计8409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XXX和财险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2月26日,李X为自己所有的冀F×××××捷达轿车在XXX和财险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不计免陪,保险期间为2016年1月14日0时起至2017年1月13日24时止。2016年4月9日17时45分许,李X驾驶冀F×××××捷达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京昆高速公路石家庄方向156公里+20M处时,与右侧护栏发生碰撞,致使车辆损坏、无人员伤亡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经XX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保定支队徐水大队认定,李X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此事故发生地点系顺平县行政管辖区域。一审法院认为,李X所有的冀F×××××捷达轿车在XXX和财险投有车辆损失险、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保险合同关系成立,依法应予保护。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被保险人已按约定履行了交纳保险费的义务,XXX和财险应当在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后,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支付相应的保险赔偿金。本次事故车辆驾驶人的驾驶证、行驶证均为保险规定的合法状态,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XXX和财险应在保险理赔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李X主张的施救费9800元、路产损失赔偿金额1240元由相关票据证实,对其数额,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施救费、路产损失费用均系事故发生后产生的合理、必要的费用,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车辆损失金额,李X与XXX和财险提交的公估报告鉴定数额相互矛盾,差距较大,李X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司法鉴定申请,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司法鉴定结论予以认定,故对其车辆损失,本案不予处理。因李X提交的鉴定结论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故对其因鉴定而缴纳的鉴定费亦不予处理,李X可另案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X施救费、路产损失赔偿费1104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24元减半收取计1012元,由原告负担847元,XX公司负担165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诉人提交了75吨液压汽车起重机照片2张,证明本次事故中被上诉人租用75吨吊车车里该事故车辆明显超出常理范围。被上诉人对以上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交的2张75吨液压汽车起重机照片,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另查明,本次事故发生后,使用吊车1辆,事故车辆先拖运到顺平县XX,后拖运回保定市XX的拆检厂。本院所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无异。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了保险合同,并足额交纳了保险费用,该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关于施救费,根据XX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经费﹝2013﹞26号)的规定,结合施救距离及施救难度,本院酌定本案的施救费数额为1700元。
综上所述,XXX和财险的上诉请求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XX省顺平县人民法院(2016)冀0636民初85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XX省顺平县人民法院(2016)冀0636民初85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X施救费、路产损失赔偿费294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2024元减半收取计1012元,由李X负担977元,XX公司负担3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X负担37元,XX公司负担1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祁XX
代理审判员 马XX
代理审判员 周XX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XX
田朝律师,2014年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同年通过司法考试。2015年在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参与招投标律师见证工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保定
  • 执业单位: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0620********2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