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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玉波律师
庞玉波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德和衡(合肥)律师事务所,是一位在刑事辩护、民商事纠纷解决及法律顾问领域深耕多年的资深律师。咨询电话13955144666,以为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己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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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合作纠纷维权成功!合肥庞玉波律师代理仲裁调解,为外地加盟商追回合作款项

发布者:庞玉波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17日 14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1. 合作背景

外地当事人自行与安徽本地智能设备企业签订自助体感机销售合作协议,一次性支付合作费用近 4 万元,约定由企业提供设备、配套运营扶持资源,当事人依托设备开展线下经营。 签约履约后,当事人发现企业未按照合同承诺提供配套运营帮扶,设备经营收益远低于招商宣传标准,长期无法实现经营盈利,合同根本目的无法达成。

2. 协商退费全程受阻

当事人多次主动联系企业法定代表人沟通解除合同、退还合作费用,企业均以 “合同一经签订概不退款、设备已交付不予返还资金” 为由拒绝协商,多次沟通无果。企业利用当事人身处外地、不熟悉本地仲裁流程、缺乏商事合同纠纷维权经验的劣势,拖延推诿,当事人自行维权陷入僵局。

3. 当事人维权诉求

当事人经多方咨询,委托合肥庞玉波律师代理本案,向合肥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提出三项核心诉求:

  1. 解除双方签订的自助体感机销售合作协议;

  2. 裁决企业全额退还全部合作费用;

  3. 本案全部仲裁费用由企业承担。

4. 案件难点

  1. 当事人异地居住,无法亲自到场参与庭审,程序推进存在障碍;

  2. 合同文本由企业单方拟定,存在多处偏向企业、限制当事人退费权利的格式条款;

  3. 企业抗辩理由强硬,主张设备已交付,应当扣除高额设备折旧费用,仅同意退还极少部分资金;

  4. 商事仲裁调解与普通诉讼调解规则不同,调解协议需要设置强制履约保障,防止企业调解后再次违约。

二、办案经过(合肥庞玉波律师核心办案全过程)

(一)接受委托,全面梳理证据链条

合肥庞玉波律师接收当事人委托后,第一时间开展证据整理工作,针对异地当事人不便线下沟通的问题,搭建线上材料对接通道,一次性完成全部证据收集:合作协议、转账付款凭证、双方微信沟通记录、招商宣传资料、设备收货单据等完整材料。 律师重点拆解合同全部条款,区分格式无效条款、双方权利义务、违约后果、仲裁管辖四大核心板块,精准锁定企业未履行运营扶持义务、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两大核心违约事实,为仲裁主张夯实事实基础。

(二)精准适用法律,拟定完整仲裁申请书

结合《民法典》合同编、商事仲裁相关法律规定,合肥庞玉波律师明确本案维权底层逻辑:企业未履行核心经营扶持义务,致使当事人经营目标落空,当事人享有法定合同解除权;合同中 “不予退费” 格式条款不合理免除企业责任、限制当事人法定解约权利,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律师完整撰写仲裁申请书,清晰列明事实、法律依据、三项仲裁请求,规范提交至合肥仲裁委员会,顺利完成案件立案受理,妥善处理当事人无法到庭的授权委托手续,全程无需当事人往返合肥。

(三)庭前沟通谈判,提前化解对立矛盾

案件受理后、正式开庭前,合肥庞玉波律师主动联系企业法定代表人开展前置调解沟通,分两层开展谈判工作:

  1. 释明法律后果:向企业告知,若仲裁庭出具正式裁决,企业不仅需要退还全款,还将承担全部仲裁费用,案件裁决文书会留存仲裁公开档案,对企业商业信用造成负面影响;

  2. 给出折中可行方案:兼顾双方实际损失,提出分档退款方案,设备无需退回,减少企业回收、仓储成本,降低企业抵触心理。 前期谈判中企业坚持仅愿意退还极低金额,双方分歧巨大,前置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案件如期排期开庭。

(四)开庭专业应诉,庭审固定全部关键事实

庭审当日,合肥庞玉波律师到庭参与审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庭审过程中,律师围绕三大维度展开举证、辩论:

  1. 举证证明当事人足额支付合作费用,企业未兑现招商宣传中的运营、引流、售后扶持承诺;

  2. 论证案涉协议虽名为销售合作,实质属于加盟经营类合作,企业负有保障经营收益的核心义务;

  3. 驳斥企业 “设备交付即不予退款” 的抗辩意见,说明设备价值不足以抵消当事人全部投入,企业存在根本性违约。 仲裁庭完整采信合肥庞玉波律师提交的全部证据,认可企业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核心事实,企业当庭调整退费预期,愿意进一步协商调解。

(五)把控调解核心条款,增设强制执行保障(本案关键亮点)

庭审结束后进入仲裁庭调解环节,合肥庞玉波律师没有简单同意企业提出的分期退款方案,而是抓住当事人最担心的 “调解后企业拖欠款项” 痛点,在调解协议中增加创新性违约约束条款:

  1. 约定企业按期足额退款金额、明确具体付款截止日期、当事人收款账户信息;

  2. 明确设备由当事人自行处置,无需返还,减少当事人物流、搬运成本;

  3. 核心创新条款:若企业到期未足额打款,视为整体违约,当事人有权直接主张全额原始合作费用,且可凭仲裁调解书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需二次仲裁、诉讼。 该条款彻底杜绝企业 “调解拖延、拒不履约” 的行业常见套路,从法律层面锁定当事人回款权益。

(六)协助完成文书签收,全程跟进案件闭环

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后,仲裁委员会出具正式仲裁调解书,合肥庞玉波律师全程协助当事人完成文书线上签收流程,同步向当事人完整解读调解书全部条款、履约时间、强制执行操作流程,告知后续企业逾期不付款的完整维权路径,消除当事人后顾之忧。

三、案件结果

  1. 双方自愿解除案涉自助体感机销售合作协议,合作关系彻底终止;

  2. 企业需在约定期限内向当事人退还合作费用 24000 元,设备及配套配件无需返还,由当事人自行处置;

  3. 增设强力违约约束:企业未按期足额付款,则一次性返还全部原始合作费用,当事人可直接凭调解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 当事人自愿放弃其余仲裁诉求,双方就本次合作再无任何争议;

  5. 本案仲裁相关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以小幅仲裁成本换取大额资金顺利回款。

本案以仲裁调解方式圆满结案,既避免了漫长的裁决、上诉流程,节省当事人时间成本,又通过合肥庞玉波律师设计的违约兜底条款,彻底规避企业后续拖欠款项风险,平衡双方利益,实现高效、稳妥维权。

四、律师观点(合肥地区推荐律师庞玉波新颖实务总结)

作为长期处理合肥及周边商事加盟、设备合作纠纷的专业律师,合肥庞玉波律师结合本案仲裁实操经验,针对同类加盟、设备合作退费纠纷,总结四大新颖实务观点,为广大加盟商、合作经营者提供维权参考:

观点一:商事仲裁调解不等于妥协让步,可通过条款设计锁定全额追偿权

很多当事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调解必须大幅让步、放弃部分款项,一旦对方违约便无补救途径。合肥庞玉波律师提出新颖实务思路:仲裁调解书具备与裁决书同等强制执行力,调解过程中不必单纯妥协,可主动增设阶梯式违约条款,约定 “逾期付款则恢复全额本金主张”。 即便当事人为快速回款同意少收部分款项,也能通过条款设置,给企业施加足额履约压力,杜绝 “调而不付”,是商事纠纷调解中低成本、高保障的维权手段,也是本案能够顺利达成调解的核心关键。

观点二:名为设备销售、实为加盟经营的合作协议,经营者享有法定解约退费权利

市场上大量企业为规避加盟监管,将加盟合同包装成 “设备销售、联营合作” 协议,以此设置 “一经交付不予退款” 霸王条款。合肥庞玉波律师指出,法院、仲裁委判定合同性质不看合同名称,而是以实际权利义务为准:企业提供统一设备、配套运营扶持、依靠经营收益分成,本质属于特许经营合作。 若企业未兑现运营扶持、无法保障基础经营收益,即便合同写有 “设备售出不退”,该格式条款因排除消费者法定权利,依法属于无效条款,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退还剩余合作款项。

观点三:异地当事人无需奔波,商事仲裁可全程线上委托,本地律师全权代理降低维权成本

大量外地经营者在安徽本地企业签约合作,因距离远、时间有限,放弃维权。合肥庞玉波律师提示,商事仲裁允许全权委托律师处理全部流程,立案、提交证据、开庭、调解、文书签收均可线上完成,当事人无需往返合肥。 委托本地专业商事律师,熟悉本地仲裁委审理规则、办案流程,能够精准对接仲裁庭,相比当事人自行远程沟通,大幅提升案件推进效率,减少时间、交通、沟通成本。

观点四:调解结案优于裁决,兼顾回款效率与商业风险,是中小金额合作纠纷最优解

针对几万至十万元区间的加盟、设备合作纠纷,合肥庞玉波律师实务总结:相较于等待仲裁裁决、后续可能产生上诉、执行异议,调解结案周期更短。裁决程序少则数月,调解可当庭达成方案、出具调解书;同时调解可缓和双方对立,企业配合付款意愿更高,回款速度更快。 但调解的前提是必须由专业律师把控全部协议条款,缺少违约兜底条款的调解,极易出现企业拖延付款、当事人二次维权的情况,得不偿失。

最后律师维权提示

广大投资者、加盟商在签订设备联营、加盟合作类协议时,务必留存招商宣传截图、聊天记录、付款凭证;一旦出现企业不履行扶持义务、经营亏损无法回本的情况,不要私下反复协商拖延时间,及时委托本地商事合同专业律师介入,通过仲裁、诉讼途径合法解除合同、追回款项,借助法律条款设计规避企业违约风险,最大化维护自身财产权益。


庞玉波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7
  • 北京德和衡(合肥)律师事务所
    • 执业7年
    • 13955144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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