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法院基本支持原告(本人代理方)所有请求。法院根据法律法规依据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X、陈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X偿还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1,700,000元;
二、被告张X、陈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X支付借期内即2015年9月7日至2016年3月7日期间的利息共计人民币2,150.68元(借期内的利息实际为127,150.68元,将已支付的125,000元作为支付借期内的利息进行抵充,即127,150.68元-125,000元=2,150.68元);
三、被告张X、陈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X支付逾期利息以及违约金(以1,7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共计按年利率24%计算);
四、被告张X、陈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X支付律师费共计人民币30,000元;
五、被告张X、陈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X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共计人民币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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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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