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约检查总结及法律风险分析
2020年10月19日至2020年10月23日,在XX集团公司组织开展的合同履约大检查活动中,河南澄廓律师事务所李鹏飞律师随同检查组先后至集团XX、XX等分公司及XX公司、XX公司、XX公司就合同签订、履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并与各公司领导及部门负责人进行了座谈,详细了解了各公司在合同签订、履行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疑难问题。现将此次履约大检查情况总结并做法律分析如下:
一、关于临时用工问题
检查总结:
此次检查中,临时用工问题是各公司面临的法律风险较高的问题,也属于共性问题,主要表现为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不可避免的需要招收一部分临时性的工人,来完成一些阶段性的工作。
各公司的临时用工又可以归纳为两种情况,一是季节性临时用工,即虽然属于临时用工,但用工时间较长,短则数月长则全年,工作内容也相对固定。另一种是短期临时用工,用工时间短,几天甚至一两天,工作内容也是临时的。经了解,目前XX、XX及XX分公司短期临时用工工资属自行发放,XX、XX、XX公司短期临时用工一部分通过劳务协作的形式发放。
法律分析:
那么如何降低因劳动关系带来的风险就成为难题。根据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企业用工,不论是全日制的还是临时性的或者兼职,都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和员工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员工因公受伤或者死亡能够按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内容得以赔偿,如果企业没有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的,则该赔偿责任由企业承担。
对于第一种季节性临时用工,该部分用工一般可以通过劳务派遣的形式进行,公司和员工个人之见属于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人员之间的关系,而劳务派遣公司和员工之间属于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员工因公受伤或者死亡,对于用工单位来讲应当按照侵权责任进行相关责任认定和赔偿,而相应的工伤问题则有劳务派遣公司承担。由此可以避免公司承担与劳动关系相关的责任。
对于第二种短期临时用工,这种情况因过于灵活不适合通过劳务派遣的形式进行用工。在司法实践中,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的一般会认定为公司和员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裁判案例分析,如果公司和员工之间没有明确的劳务关系证明,那么就会被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所以避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方法就是提前明确固定劳务关系。具体形式可以公司在用工时与员工签订劳务用工协议或者劳务合同,明确约定双方形成劳务关系。
二、其他共性问题
检查总结:
合同签订方面存在问题包括:合同签订日期确实或不明确;合同签订地点缺失或不明确;合同签章问题及骑缝章问题;个别合同条款相互矛盾;违约条款及违约金不明确;劳务分包合同中缺少分包转包问题的约定;机械租赁合同中是否包含操作手的问题;
法律分析:
1.合同签订日期关系到合同的生效时间、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界限、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的认定和违约金的计算等方面,所以在签订合同时,最后的落款日期一定要写而且要写明确具体。
2.合同签订地点关系到合同争议解决的管辖。检查中,很大一部分合同约定了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但是约定签订地点为某某市,这种情况属于约定不明,等于没有约定。那么合同双方就管辖法院可能有多种选择,对于甲方来说具有不确定的风险。
3.合同签章时,在对方是法人的情况下,如果对方签字人员并非法定代表人,那么需要该法人对该人员的委托书,委托事项要明确具体,防止合同签订无效的结果出现。另外在合同多页的情况下,加盖骑缝章非常必要,可以有效防止恶意串改或者替换合同内容情形的发生。
4.在使用固定合同模板的情况下,如果对其中某条款做出了修改,则应当对其他涉及该条款内容的条款同时做出调整,防止出现不同条款的相互矛盾。
5.违约责任和违约金要根据合同内容和标的来具体约定,不能一概而论,防止对方违约成本过低或者我方违约风险过高。
6.劳务分包合同中,要禁止对方转分包,同时要约定违约责任,以便在对方转分包情况下,我方能够依据违约责任向对方主张违约金,从而弥补我方损失。
7.机械租赁合同中,如果包含操作手或者司机,那么操作手或者司机的身份信息要作为合同附件,以防止在因操作问题出现人员或者财产损害情况下无法确认侵权人的情况发生。
河南澄廓律师事务所
李鹏飞律师
202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