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经常会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经法定招投标程序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但施工合同无效,是否必然导致双方定理的以房抵债合同无效呢?
笔者认为,依据以房抵债协议是否无效,应当综合协议内容及工程实际综合考虑:
首先,以房抵债协议的目的是利用房屋抵偿已经方确认的拖欠工程款,《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均明确了纵使施工合同无效,只要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方均有权主张工程款,既然双方工程款债务不因合同无效而消灭,那么以房抵债的基础事实并不会受到影响。
其次,以房抵债协议从性质上讲属于双方对于债权债务的清结性条款约定,与比较施工合同关系具有独立的区别性,同时《民法典》也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故应尽量维持其法律效力。
另,如施工合同因挂靠行为、违法转包等行为被确定为无效,则纵使以房抵债合同有效,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实际施工人因不属该合同当事人而不受其内容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