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故,购房人主张退还定金的合法理由之一为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订立。实务中可以退返定金的事由还包括因出卖方过错导致买卖合同无法订立,此种情况下购房人还可双倍主张定金。
实践中,购房人交付定金后因多方因素、不想再买的情况属于纠纷多发区,此时直接据此要求不再后续购房,则一般定金返还难度较大,建议类似情况发生后,建议购房人谨慎处理、积极委托律师介入,往往会取得更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