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民法总则》第188条第1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特别诉讼时效
特别诉讼时效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规定的仅仅适用于某些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按照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一般规则,符合特别诉讼时效规定的情况的,应当适用特别诉讼时效。
我国立法对于特别诉讼时效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1、《海商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海上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
2、《海商法》第260条规定的海上拖航合同请求权;
3、《海商法》第263条规定的共同海损分摊请求权;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61条规定的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而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
5、《保险法》第26条规定的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保险金赔付请求权。
需说明的是,《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几种情况,已经被《民法总则》第188条第1款所修改,因此,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以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四种情形,除非特别法有专门规定,将适用3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二)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1、《国家赔偿法》第39条规定的国家赔偿请求权;
2、《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的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请求权;
3、《专利法》第68条规定的专利权侵权诉讼时效;《继承法》第8条规定的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间等。
(三)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1、《环境保护法》第66条规定的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
2、《海商法》第265条规定的油污损害请求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法》第171条规定的地面第三人损害赔偿诉讼时效。
(四)四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发生纠纷,要求保护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
(五)五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保险法》第26条规定的人寿保险金赔付请求权。
三、最长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指时效期间为20年的诉讼时效。《民法总则》第188条第2款第3句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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