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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湘南律师
执业资质:1522720**********
执业机构:贵州贵达(贵定)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行政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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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李湘南律师|时间:2020年12月10日|分类:债权债务 |397人看过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律师解读:“夫妻共同债务”应按共同意思表示认定;无明确共同意思表示的但符合家事代理范围内的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无法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的借款的用途即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来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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