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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疫情期间工资支付标准

发布者:孟振宇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5日|分类:劳动纠纷 |2156人看过


河南省疫情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最近举国抗疫卓有成就,我国的疫情已经得到的阶段性的控制,我们也可以开开心心带着口罩出街入市了。当然企业也开始全面复工,但是因为此次疫情影响,不少企业对于如何发工资与员工发生了争议,最近也接受到了不少相关的咨询,那么疫情期间工资究竟如何发放呢?让我们一起来捋一捋。

根据河南省高院及人力资源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对于疫情期间的劳动争议纠纷,首先应该本着调解为主的原则,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还要考虑企业的实际难处及此次疫情对企业带来的打击。

那么如果调解不成该如何发放呢?通知给出了如下指导意见。关于工资支付的总结为以下几点:

1、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遵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2、因疫情防控不能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期(包括国家决定延长假期)休假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如劳动者正常上班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又未能给予补休的,劳动者请求支付200%加班工资的,予以支持;如劳动者未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正常支付工资。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法定休假日的工资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3、劳动者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接受调查、检验、隔离观察、治疗以及因政府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按时返岗,不应认定为旷工;如劳动者被用人单位以未及时返岗、拒不服从安排等方式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相应责任的,应予支持。

综上可以看出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通常为一个月)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而对于那些企业复工,但是员工因疫情接受调查、检验、隔离观察、治疗以及因政府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按时返岗情形,企业一样应当应当支付员工工资,且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基本工资支付,不得视为旷工。

当然通知也给出了劳动者工资不予支持的情形,及劳动者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治疗或接受医学观察,劳动者主张该期间劳动报酬的,一般不予支持。看来老老实实配合防控才是拿工资的本钱啊。

以上就是疫情期间最基本的工资支付标准,当然事有千秋,一文无法涵盖,如您遇到了具体问题,欢迎咨询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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