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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那些事儿

发布者:孟振宇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3日|分类:婚姻家庭 |632人看过

男女建立恋爱关系后,男方为结婚之目的给付女方一定彩礼款是我国大多数地区的习俗,随着经济的发展,彩礼数额越来越高,因彩礼发生的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司法实践中,关于彩礼纠纷案件一般会有以下疑问:1.返还彩礼的主体是谁,是女方自己还是也包括其父母?2.彩礼的范围、数额如何认定?3.彩礼是否应该返还,返还的数额是多少?

1. 由谁返还彩礼

从彩礼的起源看,彩礼的给付对象包括女方及女方的父母。中国从西周时期开始确立了缔结婚约需要给付彩礼的习俗,当时婚姻的缔结除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外,还须经过“六礼”的程序。即子女的婚姻大事必须由父母家长来决定,通过媒人为中介完成,同时还需经“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程序,其中“纳征”即为男方派人送聘礼至女方家,并演变为现在的彩礼。从上述缔结婚约的程序看,在男女双方缔结婚约时,男方给付彩礼的对象为女方家庭,同时女方个人不能主导婚姻大事,只处于一种被动的地位。虽然经过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妇女解放婚姻自主,婚姻缔结的程序也日益简单并个性化,但至今我国仍有很多地方把彩礼的给付作为缔结婚约的一个重要程序。并且,男方送彩礼往往并不是给女方一个人,而是给女方及女方父母;其次,从彩礼的数额和给付方式看,大多是由男女双方家长参与商量确定的,而不是男女方个人自行决定;最后,从彩礼的用途来看,一般是女方收受彩礼后,部分彩礼会用于置办嫁妆、举办婚礼,部分结婚后会由女方带回夫家作为小两口日后生活所用,还有的女方家庭会保留一部分,留作女方父母养老,或用作女方的兄弟的彩礼,因此彩礼实际上并不是完全由女方一人支配和使用。

综上所述,彩礼的返还主体包括女方及其父母。

2. 彩礼的范围、数额认定

彩礼的范围应该根据当地是否有给付彩礼的习惯,以及给付的财物价值大小多少予以考量。司法实践中,一般可以认定彩礼的是:通过订婚仪式给付的数额较大的见面礼、彩礼(狭义)、聘礼;数额不大但往往与较大数额的彩礼一起给付的倒茶钱;具有传统意义的“三金”等。一般不认定彩礼的是:结婚仪式过程中给付的上车礼、下车礼及改口钱;压岁钱;一方为对方购买的衣服、手机、电动车等表达感情物品;举办订婚及结婚仪式所花费的钱财,如宴席花费、婚纱照花费;男方去女方家购买的烟、酒、食品等易耗物品等。

关于彩礼数额的认定。彩礼的给付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直接交给女方或者女方父母,二是男女双方在场的情况下,通过媒人交给女方或者女方父母。但无论是哪种方式交付,女方或者女方父母都没有当面数钱的习俗,更不会像一般的民事交往出具收条,而且很大一部分,彩礼是放在袋子里或者放入箱中。彩礼给付的在场人多是亲戚朋友或者媒人,且媒人亦往往与一方或双方有亲戚,故大多数主张彩礼返还方,无直接有效的证据证明是否给付女方彩礼及给付数额。一般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和取款凭证、礼单、购物发票等书面证据,以及产生纠纷后一方在与对方通话过程中的私自录音等材料综合认定。

3. 是否要返还彩礼,返还数额是多少

彩礼的给付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根据该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处理彩礼纠纷案件应掌握的原则是: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给付彩礼方可以请求返还彩礼。举行结婚仪式但未登记结婚的,接受彩礼方一般仍应返还;接收彩礼方以双方曾发生两性关系为由拒绝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当然,因包办、买卖婚姻而收受彩礼的,以及以订婚为名行骗取彩礼之实的,均应当予以返还。具体到每一个案件,应综合考虑提出分手一方、过错情况、彩礼数额、彩礼用途及消耗情况、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有无子女等情况,同时适当兼顾妇女利益,合理确定返还比例。

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的或者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一起生活时间较短的(时间较短一般指一年以内),彩礼应否返还?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是否怀孕生子、过错责任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经济状况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酌定返还的数额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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