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穆斓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26日 77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住乌鲁木齐市。2017年6月4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塔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11日被塔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塔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穆斓,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某伙同其同伙与多名被害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造成多名被害人受到经济损失。一审判决被告人马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马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以下上诉意见:1、上诉人马某亲属已弥补了五名被害人的全部损失;2、在本案中上诉人马某只是将被害人房某进行了过户,土地使用权证仍然在被害人名下,上诉人马某并未完全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故不应将剩余购房款认定为诈骗数额;3、原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马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上诉人马某长期从事房地产交易行业,在房地产交易中因缺少资金,行业中大多数公司都使用这样的操作方式,据此可以判断马某是为了挣钱而非以非法占有的故意实施此类交易方式。马某在取得钱款后,并未将钱款用于个人挥霍或者赌博、吸毒等非法活动,故从资金用途上看,马某并不具“非法占有的目的”。案发前上诉人马某自始至终并未有任何逃匿行为,在被害人向其讨要剩余尾款期间,始终保持电话畅通。期望来乌鲁木齐也是日常生活行为,而非逃匿。故原判认定马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准确。
如前所述辩护人认为上诉人马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在二审审理期间,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复印件一份(原件已退还),表明拆迁款足以共计马某弥补民事违约亏损,其具备实际履行能力。辩护人认为该证据证实,马某具有履行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能力。
法院认为,上诉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钱款85万元,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犯罪数额巨大,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塔城市人民法院(2018)新4201刑初38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4日起至2020年12月3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