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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解除合同,还能要求赔偿?

作者:何彩萍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83次举报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大家在进行商业活动中越来越多的会选择合同来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并事先在合同中约定解决争议的条款,以此来防范后期可能会出现的风险。一般在实践中,遇到最多的问题就是,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在履行过程当中,对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适当,另一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的解除包括双方合意解除和单方行使解除权。

在双方合意解除合同的场合,此时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必要,只要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发生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法律效果。(第93条第1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单方行使解除权包括两种方式:1、约定解除权(第93条第2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2、法定解除权(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因违约而发生解除权,将合同解除作为违约的补救手段,合同一方当事人只有不履行主要义务,足以导致双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构成根本性违约,另一方当事人才能行使法定解除权。如果合同一方当事只是部分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则不能行使法定解除权,而应通过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实际履行、赔偿损失等补救措施使合同继续履行。


判断某一违约行为是否属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本违约)的标准,需要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通过一定的因素和标准进行判断,一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因素进行认定:1、违约部分的价值或者金额与整个合同金额之间的比例;2、违约部分对合同目标实现的影响程度;3、在迟延履行中,时间因素对合同目的实现的影响程度;一般来说时间不是合同的决定性内容,但是在某些重要的日期或者时刻另行判断。比如端午节前向卖方订购了一批粽子,但因为卖方一直没有发货,导致买方在端午节想要实现盈利的目标一直无法实现,可以此为由解除合同。4、违约的后果及损害能否得到修补;5、在分批交货合同中,某一批交货义务的违反对整个合同的影响程度;6、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当事人期待通过合同而达到的交易目的往往无法实现。


合同解除属于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的相关规定。《合同法》(第95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合理期间的确定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第2款:“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但其实在生活当中,关于合同的审查不仅仅是解除权行使的相关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主体,合同的效力问题,违约行为的认定以及损害赔偿的范围,加之《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纷繁复杂,没有律师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可能没有办法妥善的解决纠纷,所以在签订相关的合同之前都可以先咨询律师了解合同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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