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犯罪的量刑是怎样
团伙作案构成犯罪的,属于共同犯罪,所有团伙人员均应承担刑事责任。至于对团伙中个人的具体量刑,则要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考虑:第一、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除了对自己直接实施的具体犯罪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对集团成员按该集团犯罪计划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但首要分子对于集团成员超出集团犯罪计划所实施的罪行,不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人,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三、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二、共同犯罪中犯罪停止形态认定
◆一人既遂,全部既遂。
◆在所有共犯人都没既遂时,分两种情况:
1、共犯中的预备、未遂:一人行为,全部责任。
所有人都在预备阶段被迫停止,全部都是犯罪预备;一人在实行阶段被迫停止,其他人在预备阶段被迫停止,所有人都属未遂;
2、共犯中的中止:
1)全体共犯一致中止的,全部成立犯罪中止。
2)部分共犯中止的,又分两种情况:
A、无分工的简单共犯,必须使整个犯罪归于未遂或预备,否则不认为是中止。
B、有分工的复杂共犯:
帮助犯、教唆犯而必须有效消除自己行为的影响才成立中止。
帮助犯实施帮助前,只要消极地不给于实行犯帮助即可构成犯罪中止;
在实施帮助后,实行犯实施犯罪行为以前,帮助犯要成立中止就必须及时有效撤回帮助,阻止实行犯利用自己提供的帮助条件去实施犯罪。撤回帮助后实行犯通过其他途径实施了犯罪不影响帮助犯中止成立。
在实施帮助以后,实行犯已经着手实施犯罪时,帮助犯要成立中止就不仅需要撤回自己的帮助,还要阻止实行犯实施犯罪行为,并且有效地防止实际的危害结果的发生。
虽然试图撤回但未能有效撤回自己的帮助,一旦实行犯既遂,帮助犯仍然定既遂。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后要想中止不仅自己放弃犯罪,还需要有效劝说他人放弃犯罪意图;
在犯罪已经进入实行阶段有效阻止犯罪的完成才成立犯罪中止;如果进行劝说,但劝说不成功,一旦实行犯既遂,教唆犯也应当定既遂。
实行犯:共同犯罪人中只有一个实行犯的,只要本人自动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就成立犯罪中止。因为只要实行犯自动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共同犯罪就不可能达到既遂状态。
共同实行犯采取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共同实行犯在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之后,其犯罪中止是否能够成立不仅必须以自己的意志中止自己的犯罪行为,还必须防止其他共同实行犯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并且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实行犯在预备阶段自动停止的,帮助犯、教唆犯定犯罪预备;实行犯在实行阶段自动停止的,帮助犯、教唆犯定犯罪未遂。
组织犯成立犯罪中止的原则也要求不仅自己自动停止犯罪,而且有效消除其既有组织行为的犯罪效能,或防止其组织的犯罪达成既遂。
三、共同犯罪主体条件
共同犯罪成立的主体条件是两人以上。这里要注意准确对“人”的理解,这里的“人”是指符合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主体条件的人,不仅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单位等法律拟制的人。具体而言,即包括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也包括两个以上的单位所构成的共同犯罪,还包括单位与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后两种情况可称之为单位共同犯罪,对其处理既要根据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也要考虑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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