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检察官:
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由我作为犯罪嫌疑人***涉嫌赌博、聚众斗殴、故意伤害三案的辩护人。现根据辩护人查阅的证据材料及***陈述的本案事实,结合法律规定,针对***涉嫌聚众斗殴一案,特提出如下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嫌疑人***涉嫌聚众斗殴罪无异议,但据其陈述及辩护人查阅案卷材料,辩护人认为本案存在如下从轻及减轻的情节。
一、本案的起因。本案的起因系普通经济纠纷,被害人**借款未还导致双方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因**的表述让***以为对方要找自己麻烦,情绪激动之下,导致了本案的发生。
二、本案的过程。本次聚众斗殴行为,实施时间较短,且在实施本次不法行为时,***一众均未持械。
三、本案的结果及相关情节。
***一众的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伤情较轻。***于2019年7月17日主动至**公安局**派出所投案自首。***家属受***委托积极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的行为虽已涉嫌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就本案其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案情,应认定自首。且本案行为人均未持械,被害人伤情亦较轻。被害人对***已表示谅解。根据第67条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故请求贵院能考虑对****就本案作不起诉处理。
辩护人:
附: 谅解书、收条
(以上均系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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