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寻衅滋事罪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法庭、审判员:
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指派本人作为被告人***就其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的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在了解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对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辩护人没有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如下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自愿认罪。
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并且在案件侦查、审理过程中,供述基本保持一致,从未出现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九条的规定,希望法庭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本次寻衅滋事,系因朋友已与他人发生冲突后才参与进来。
被告人***案发当晚,并未喝酒,双方也并不相识,并无过节。被告人***没有动机也没有理由挑起本案的发生。据被告人供述及包**询问笔录中显示,在双方最初动手时,被告人***并未参与。其系在本案被害人***拿出电击棍后为抢夺电击棍才参与本案,在看到自己的朋友也就是本案被告人**头部受伤后,才对被害人***动手。故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参与度也希望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上,被告人虽构成犯罪,但也存在多处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望法庭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辩护人:何彩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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