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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华房产律师团|关于夫妻离婚后房屋产权归属的相关规定

发布者: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06月30日|分类:房产纠纷 |557人看过


随着离婚率的上涨,“婚房”的归属成为了热点问题,道华律师就夫妻房屋产权归属的相关规定梳理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购置房屋,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道华律师提示:房屋出资由哪方出资,登记在哪方名下等问题对房屋产权归属都有影响,即认定房屋产权归属并非仅仅只看产权登记,房屋产权登记方并不一定就是房屋的唯一产权人。

 注:本文系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中国裁判文书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

 


道华律师团队简介:

道华房产律师团是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一支专注解决房产纠纷的律师团队,汇聚了诸多房产专家顾问与资深房产律师,在办理的大量房产纠纷诉讼、仲裁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房屋买卖、租赁、继承、物业服务、城市更新及拆迁等纠纷,致力于一站式解决重大疑难房产纠纷。团队服务地域辐射整个粤港澳大湾区:深圳、广州、珠海、佛山、中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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