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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华房产律师团|道华律师教你在房屋买卖中分清订金与定金、了解定金返还罚则

发布者: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3日|分类:房产纠纷 |557人看过

买受人应当认清只有“定”金才能适用“定金罚则”,该罚则是指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若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则应该双倍返还定金。该罚则倾向保护买受人,同样的根据“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也约束着买买房过程中避免不了要签订合同,其中一份为《认购书》也有称为《意愿书》,《认购书》签订目的为了将来签订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质上《认购书》为预约合同,那么卖方怎样保证将来能顺利签订本约呢?因此,卖方为了确保交易的顺利,往往会先收取“定金”或“订金”。大部分买受人认为这两个“ding”是同个概念,其实不然,两者虽都是为了保证本约的顺利履行,但有着明显的区分度;同样的大部分买受人分不清“定”和“订”究竟哪个能退款而因此遭受损失。

受人,平衡了双方的风险,保障了交易的稳定性。

而“订”并不适用上述罚则,实务中是订金的收取是为了取得优先购买权,一般理解“订”金可以主张退还,本质上是放弃优先购买权,目前国内法律对于订金这个概念界定是不明确的,但审判实践中,订金一般被视为预付款。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由此可知,定金采用“交付主义”,自交付之时合同生效,定金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因此买受人在交付定金之前有反悔的权利。

道华律师提示卖方在定金收取中会将定金数额提高,导致买受人权利受损,虽然定金数额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由于一般定金的数额确定方总是处于优势地位的出卖方;买受人应当注意,法律规定定金的收取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有权拒绝支付或主张返还。

注:本文系小编结合法律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

   道华律师团队简介:

道华房产律师团是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一支专注解决房产纠纷的律师团队,汇聚了诸多房产专家顾问与资深房产律师,在办理的大量房产纠纷诉讼、仲裁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房屋买卖、租赁、继承、物业服务、城市更新及拆迁等纠纷,致力于一站式解决重大疑难房产纠纷。团队服务地域辐射整个粤港澳大湾区:深圳、广州、珠海、佛山、中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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