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应当认清只有“定”金才能适用“定金罚则”,该罚则是指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若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则应该双倍返还定金。该罚则倾向保护买受人,同样的根据“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也约束着买买房过程中避免不了要签订合同,其中一份为《认购书》也有称为《意愿书》,《认购书》签订目的为了将来签订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质上《认购书》为预约合同,那么卖方怎样保证将来能顺利签订本约呢?因此,卖方为了确保交易的顺利,往往会先收取“定金”或“订金”。大部分买受人认为这两个“ding”是同个概念,其实不然,两者虽都是为了保证本约的顺利履行,但有着明显的区分度;同样的大部分买受人分不清“定”和“订”究竟哪个能退款而因此遭受损失。
受人,平衡了双方的风险,保障了交易的稳定性。
而“订”并不适用上述罚则,实务中是订金的收取是为了取得优先购买权,一般理解“订”金可以主张退还,本质上是放弃优先购买权,目前国内法律对于订金这个概念界定是不明确的,但审判实践中,订金一般被视为预付款。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由此可知,定金采用“交付主义”,自交付之时合同生效,定金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因此买受人在交付定金之前有反悔的权利。
道华律师提示:卖方在定金收取中会将定金数额提高,导致买受人权利受损,虽然定金数额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由于一般定金的数额确定方总是处于优势地位的出卖方;买受人应当注意,法律规定定金的收取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有权拒绝支付或主张返还。
注:本文系小编结合法律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