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3144000**********

  • 执业机构: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道华房产律师团·评析——婚前一方出资购房,夫妻双方离婚后房产如何分割成最大问题 !看法院如何判

发布者: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2年01月25日|分类:婚姻家庭 |517人看过

道华房产律师团·评析——婚前一方出资购房夫妻双方离婚房产如何分割成最大问题 看法院如何判 

案情简介:

原、被告于 2006 年相识相恋,于 2009 年 7 月 31 日在中国香港登记结婚。双方并已于 2008 年 7 月 22 日生下女儿吴某某。在庭审中,原、被告确认双方于 2012 年底已分居,此后女儿一直跟随被告一起生活。

原被告婚后双方于 2009  9  2 日用家庭共同资产以被告名义购买了一间商铺,该住房位于惠州大亚湾澳头中心北区中环路XX 号听涛雅苑雅景美寓XX  XX 号商场,面积 37.08 平方米,现值约为人民币60 万元;

2009 11 30 日用家庭共同资产以双方的名义购买了一间住房该住房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兴湖路金惠华园B 栋层 XX ,面积90.4 平方米,现值约为人民币 55 万元。

2009 年 9 月 25 日用家庭共同资产以被告的名义购买了一间住房, 该住房位于深圳市罗湖区莲塘坳下村仙湖枫景家园XX 栋 ,面积 60.47 平方米,登记在被告名下,现值约为人民币 120 万元。

审理过程:

关于财产原告主张如下:

1、原告分得以上夫妻共同房产份额的四分之三:

2被告主张上述三套房产为其用卖掉婚前个人房产(即位于深圳 市罗湖区莲塘罗沙路桐景花园骏景阁第XX XX 号房产)后所得款项所购买。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显示,被告曾于2009  8  18 日出售名下一套位于深圳市罗湖区莲塘罗沙路桐景花园骏景阁第XX XX 号房产,成交价人民币 158 万元。被告并于 2009  89 月份期间以一次性付款的方式购买了位于深圳市罗湖区莲塘坳下村仙湖枫景家园XX XX 号房产以及位于广东省惠州大亚湾澳头中心北区中环路XX 号听涛雅苑雅景美寓XX XX 号商场。

裁判结果:登记在被告张某名下的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土湖金惠大道侧金惠华园XX XX XX 号房产归被告所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补偿原告吴某人民币94916.03 ;

道华律师评析:当离婚案件发生时,如何分割财产成为了实践中的难点,尤其是房屋分割,出资情况不同,会导致分割结果不同。

1、一方婚前全部出资: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一人名下,无论房产证何时取得,均视为一方财产。

2、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款:如果登记在一方名下, 那么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款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婚后出资共同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婚后一方父母全款出资购买: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属于其个人财产。

5、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另有约定除外。

 

道华房产律师团

邹俊岳律师 郭晓阳(编)

2020710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