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众X公司(发包人)与建X公司(承包人)签订了《X广场项目裙楼结构改造工程合同》(以下简称《改造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X广场项目裙楼结构改造工程;
2019年,建X公司(甲方)与周X(乙方(项目责任人))签订《项目管理责任协议书》(以下简称《项目协议书》),约定根据甲方与发包方签订的《改造工程合同》,甲方决定将X广场项目裙楼结构改造工程的施工任务安排给乙方负责组织实施,并由乙方全面履行甲方与发包方签订的合同中的全部条款;发包方名称为众X公司,工程名称为X广场项目裙楼结构改造工程;
2019年3月25日,建X公司(甲方)、周X(乙方)与杨X(丙方)签订《X广场裙楼(二期土建)改造工程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书》),约定就深圳市X广场改造工程,建X公司委托周X为项目负责人,并代表甲方与丙方签订各项施工协议,工程名称为X广场裙楼改造工程(二期土建),承包内容包括拆除、改造、加建钢结构楼板、垃圾外运等。
杨X为证明其作为X广场项目结构升级改造项目的实际施工人,提供了监理单位合创公司出具的《证明》,内容为,杨X(身份证号××)本人X广场项目裙楼结构加建改造工程,合同价人民币26069801.19元的实际承包人。周X与杨X确认周X已向杨X支付15781508.9元。周X称其应付的金额为15234043.1元,计算方式为26069801.19元(涉案工程总价)*70%(杨X分成比例)*(1-13%(应缴纳税金、挂靠费和不提供成本发票所增加的费用及其他费用比例)-3%(工程质保金))-95000元(房租和水电费);其已支付的15781509.9元中已包含3%的质保金。杨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建X公司向杨X支付工程款人民币7942010.1元;2.判令众X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杨X承担责任;3.判令建X公司、众X公司向杨X支付违约金。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周X将涉案工程转包给杨X,其与杨X为个人,均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取得建筑施工企业的相应资质,故周X与杨X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违反了我国建筑法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方必须具备相应等级资质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无效。本案中《合作协议书》虽无效,但杨X已实际施工,周X亦陈述对此付出了一定的劳动,涉案工程亦已竣工验收,相关劳动及建筑材料已物化到涉案工程无法返还,应予以折价补偿。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周X可以参照双方合同约定向杨X支付工程款。
《合作协议书》已明确约定以众X公司的结算价为准,根据杨X、众X公司、建X公司和周X共同认可的《审核表》,涉案工程总造价应为26069801.19元。周X根据该造价,结合《合作协议书》中约定的工程款协商比例,扣除了经杨X认可应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的水电费95000元,向杨X支付了15781509.9元,超过参照《合作协议书》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得出的工程款,应视为周X已足额支付了杨X的工程款。故杨X关于《合作协议书》无效后涉案工程存在损失应予以赔偿的主张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此外,杨X主张合同无效的损失赔偿应当向《合作协议书》的相对方提出,建X公司和众X公司均非合同相对方,故一审法院对此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合作协议书》载明的合同主体为甲方建X公司、乙方周X、丙方杨X,建X公司虽并未盖章,但周X作为项目负责人身份与建X公司就涉案工程签订了《项目管理责任协议书》,周X在涉案《合作协议书》中的签字行为同时对建X公司具有代理效力,故建X公司关于其与杨X就涉案工程没有合同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涉案《合作协议书》所确定的合同关系,建X公司作为转包方应当在收到发包方众X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后向杨X支付剩余工程结算价款。因《合作协议书》约定工程造价以众X结算价为准,各方确认众X公司与建X公司之间的结算价为26069801.19元,在扣除质保金、杨X确认应扣减的95000元费用以及已付工程款15781508.9元后,建X公司应将剩余工程结算价款支付给杨X。建X公司虽称已将应支付的工程款全部支付给了周X,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杨X在本案中诉请的工程款金额7942010.1元未超出剩余工程结算价款金额范围,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道华律师评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同时,针对合同无效后工程价款问题,在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的,可以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进行折价补偿。
道华建设工程律师团
邹俊岳律师 郭晓阳(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