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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华建设工程律师团丨工程量纠纷丨发包方在工程完工后两年未进行验收,搬迁补偿时却要求施工方退还工程款!

发布者: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2年01月13日|分类:公司法 |386人看过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6日,卓X物流公司(乙方)与深圳市永XX兴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坐落于深圳市X区内的厂房出租给乙方使用。该份合同中甲方签约代表为成XX,乙方签约代表为王XX
  在承租过程中,卓X物流公司、成XX双方就卓X物流公司出资委托成XX在厂房内搭建钢构隔层事宜协商一致。在上述钢构工程施工完毕后,成XX交付予卓X物流公司使用。2020年,因涉案龙岗区XX街道XX路10号部分厂房被列入土地整备范围进行拆迁,卓X物流公司、成XX签署《厂房建筑权益声明》,陈述该地址厂房内有2200平方米钢构铁板隔层为卓X物流公司出资建设,总造价为人民币1050000元,该面积建筑材料归卓X物流公司所有,其使用权益及最终旧改收益部分的权益(在合同延续期内),归卓X物流公司享有。

2020年X月XX日,深圳XX实业有限公司作为甲方,成XX作为乙方,卓X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作为丙方,三方签订《深圳市龙岗区XX街道XX社区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三方就搬迁乙方、丙方享有权利的水平投影面积为1514.18平方米房屋的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甲方共向乙、丙支付临时建筑物补偿费、装修补偿费、搬迁补偿费合计1670000元,其中支付予乙方的补偿款共计762500元,支付予丙方的补偿款共计907500元。该份协议附件《测绘报告》显示,拆迁建筑物包括1栋厂房、1栋仓库,其中厂房占地面积264.86平方米,仓库占地面积1249.92平方米。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认为:在卓X物流公司承租成XX厂房过程中,双方约定由卓X物流公司出资委托成XX在租赁房屋上搭建约2200平方米钢构铁板,现卓X物流公司主张成XX交付的施工面积少于约定面积,据此诉请返还多付的工程款,成XX则辩称实际施工面积已超过约定面积,故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成XX是否按约定面积履行施工义务。卓X物流公司、成XX在约定进行钢结构工程施工时并未明确确定施工方案,也未对具体施工面积进行准确测量,仅系按现状进行预估,故实际施工面积与最初估算的面积存在稍许偏差实属正常。其次,卓X物流公司于2018年7月支付最后一笔工程款,表明此时涉案钢结构工程已经完工或接近完工,而施工完毕后的厂房系交由卓X物流公司使用,双方交接之时卓X物流公司理应对施工面积、施工质量等进行竣工验收。卓X物流公司在工程完工且实际使用2年多后才提出施工面积少于约定面积高达776.3平方米,明显不符合常理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卓X物流公司是分期支付进度款,对于涉案工程的进展情况,应当知悉,特别是支付最后一笔款项前,也应当对工程进行交接,不可能不清楚少了接近900平方米的面积。其次,涉案工程交付卓X物流公司使用后,在接近2年的时间并无证据证明卓德物流公司对钢隔层的面积提出过异议,毕竟900平方米是较大的面积,在整个使用的过程中,接近整个租赁物面积的一半,即使在交接时未发现,在使用过程中,也应当予以发现。再次,测绘报告是2020年3月19日出具,而卓X物流公司、成XX和XX公司三方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是2020年4月22日,如果已知面积有差异,正常情况下,在安置补偿协议签订之前,卓X物流公司就应当主张其权利,同时在安置协议中一并解决。在安置补偿协议中,卓X物流公司所享有的固定资产仅是本案的钢隔层工程,但却获得了较多的赔偿款,再结合涉案工程实际支出费用、已经使用的年限等情况,本院有理由相信,双方对于涉案工程的实际面积,已经达成一致意见,且在最后的安置补偿中对赔偿款作出了合理的分割。卓X物流公司再主张返还工程款,本院不予支持。

道华律师评析

建设工程纠纷中,作为建设工程计价以及结算的重要标准,工程量的认定直接关系到整个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因此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于工程量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如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发生变化,而当事人对于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款。


道华建设工程律师团

邹俊岳律师   林世贤(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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