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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男方出轨并与小三生育一子,女方能否多分财产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看南山法院如何判。

发布者: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2年01月10日|分类:婚姻家庭 |556人看过

案情简介:

原告:黎某,女。(当事人)

被告:黄某,男。

1998年,男女双方登记结婚,于2000年生育一子;

2008年,购买小轿车一辆,登记于男方名下;

2010年,当事人发现男方出轨,双方发生争执;

2013年,当事人带着孩子搬离住所地至今。

道华律师办案思路:

1、法院能否判决离婚?

据当事人陈述,男方长期与他人同居并生育一子,且现当事人与男方分居已满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4项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现《民法典》第1079条)。故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极大。

2、婚生子的抚养权。

因婚生子现已年满十五周岁,法院在判决抚养权归属时需要遵循他的意见,且双方分居至今,婚生子一直跟随当事人生活,并表示过,如双方离婚,其愿意与原告共同生活,故婚生子的抚养权极大可能归当事人,由男方承担一半抚养费甚至更多。

3、当事人能否多分财产?

男方出轨第三者,当事人有录音为证,录音的证明力虽然较低,但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可以证明男方存在过错。而男方作为过错方,法院可以酌情对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当事人多分。

4、当事人能否要求过错赔偿?

男方与第三者生育一子,当事人于录音中亲口承认,给当事人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依据《婚姻法》第46条(现《民法典》1091条)规定,当事人作为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黎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

二、原、被告的儿子黄某乙由原告黎某抚养,被告黄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500元,于每月10日前支付当月抚养费,直至黄某乙年满18周岁止;本判决生效当月的抚养费被告黄某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三、被告黄某甲享有探视黄某乙的权利,每月探视两次,具体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原告黎某有协助的义务;

四、小型普通客车归被告黄某甲所有,被告黄某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补偿款人民币42000元;

五、被告黄某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款人民币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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