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陈某诉称,被告钟某与陈某于2015年4月16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商定位于东莞市寮步镇××北门杨梅××号房屋所有权归陈某,但被告迟迟未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请求判令:1、被告钟某将位于东莞市寮步镇××北门杨梅××号房屋过户给原告,房产证号:莞字第**;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对此被告钟某答辩称:因为被告在2015年前生意失败,欠下多笔债务,被债权人诉至法院,所以案涉的房屋现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查封,处于限制转让状态,目前被告的财政状况不佳,仍无法还清所有债务以解除案涉房屋的冻结,所以无法过户给原告,不是我方故意对抗。案涉房屋是被告父亲名下的宅基地建成房屋,后由被告登记产权,案涉房屋实际是被告的婚前财产。原告、被告在离婚时口头约定案涉的房屋以后实际上归双方的子女所有,因此双方未去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案涉的房屋现由被告父母及子女共同居住。由于被告父母已经年迈,又有残疾每月领取补助,且子女均未成年,另外被告的一套房屋已经卖出抵债,所以被告没有其它住所安排住宿、无法迁出案涉房屋。
审理过程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是夫妻关系,于2015年4月16日登记离婚。当日,原、被告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就财产分配问题达成协议,约定位于东莞市寮步镇××北门杨梅××号的房地产所有权(房房产证号:莞字第**)原告所有,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3个月内办理,被告必须协助原告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原告承担。
原告提交2019年5月16日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显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为钟某,案涉房屋存在存在司法查封的情况,查封生效时间:2019年5月5日,申请执行人:徐某,案号:(2016)粤19XX民初75XX号。被告提交(2018)粤19XX执55XX号之一、(2016)粤19XX执28XX号执行裁定书、房产证,主张因被告存在多笔债务,在被告名下位于东莞市寮步镇××北门××号的房屋已经出售,现在打工,几年内没有能力清偿债务。
法院认为:案涉房屋因被告存在其他纠纷而被司法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有产权证照的不动产的查封,应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查封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将案涉房屋的过户原告,因案涉房屋存在司法查封,导致房屋不能办理转移过户这一现实情况,本院对原告诉请,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道华律师评析
通常意义上来说房屋过户指的指通过转让、买卖、赠予、继承遗产等方式获得房产,去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办理的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即产权转移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的全过程。在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作为常见分割标的,房产的产权归属往往是双方争议焦点所在,在面临财产分割专业性法律问题时,道华律师推荐您明确相关产权归属、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房屋抵押权设立等相关产权问题,防止出现房屋无法过户从而损害自身合法权益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