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民间经济中活跃的一种表现形式,一直以来大家对于民间借贷利息的规定都保持在24%、36%这一两线三区的印象。随着《民法典》的实施,以及相应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出台,新的民间借贷利息计算出现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那么具体的计算方式以及计算标准发生了哪些变化呢?今天有我以案例形式为大家展现讲解。
小李因个人生产经营需要,于2020年3月15日特向好友小明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为一年。一年后小李未按照约定还款,小明多番催促仍未还款,无奈之下小明一纸诉状将小李告上法庭,要求小李按照约定返还本金及相应利息。
从案例中大家可以发现,小李与小明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那么对应年利率就是24%,这是一个大家熟悉的数字,那么在《民法典》以及相应司法解释出台后小明还能否按照约定以这一利率进行主张呢?让我们来看看法院的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借款合同于2020年3月15日成立,因此按照最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因其借款合同成立时间早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因此对于小明主张的按照当时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因此可以最多按照24%进行主张,而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对应的利息部分,则按照小明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标准进行计算。
因此现在按照最新的司法解释来看,目前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标准作为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