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娇娇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14日 15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韦某与被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娇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社保经办机构补缴原告2018年1月至2019年11月养老保险费;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1月至2019年11月待岗期间的基本生活费70500元(47个月×1500元/月=705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999年6月至2019年11月的经济补偿金63960元(20.5个月×1560元×2=63960元)。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1999年6月入职被告工作,为矿区员工,最后一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是2013年9月1日至2016年9月11日,养老保险费缴至2017年12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至2017年12月、失业保险缴至2020年4月。根据安办函[2014]30号文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请督促整改安全生产检查组查出问题的函》的要求,被告矿山自2014年5月以来整改至2015年12月,但由于一直达不到要求,从2016年1月起全面停产至今,原告也从2016年1月1日起开始停工放假。2015年1月22日,被告召开经理办公扩大会议,结合公司实际,就停产单位放假人员的待遇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并于同年2月10日发出了《关于明确放假人员待遇等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一、放假人员生活费补助标准和发放时间。(一)停产放假时间在1个月内的按每人30元/天发放生活费;超过1个月的按每人15/天发放生活费......三、放假人员社会保险缴纳。停产放假超过2个月以上人员,只继续缴纳失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由个人承担。暂时停止缴纳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四项社会保险......六、本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起实行。2016年8月10日,被告人事处向工会发出《关于对韦汰邑等91人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并终止的意见》,2016年8月15日,被告人事处发布了《劳动合同关系到期终止公示》,2019年11月初,原告收到被告要求其办理辞职手续的通知。后原告作为申请人向蒙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告于2020年6月3日收到了《裁决书》。法院最终判决由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基本生活费5400元、经济补偿金26520元,共计3192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