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学果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14日 70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18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该律师为原告杨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杨某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或调解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被告违约造成各项经济损失28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辩称,原告所诉李某为被告系主体不适格,李某对原告所诉的事实完全不知情,也从未与原告通过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物流信息平台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也没有驾驶鲁Q×××××进行货物运输,也不是车辆的实际车主,与被告李某无任何关系。
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杨某货物损失22000元。二、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财产保全费300元,保全保险费30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