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学果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08日 44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井某犯盗窃罪一案以沂检部一刑诉[2019]122号起诉书向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律师为被告人井某的委托诉讼律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了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马某的辩护人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马某具有坦白情节;2、被告人马某的认罪悔罪态度好;3、被告人马某家庭困难、受教育程度低;4、本案是二人共同犯罪,无法区分主犯从犯。
井某的辩护人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井某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2、被告人井某的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3、被告人井某在本案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4、被告人井某主管恶性小。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态度较好并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三、被告人马某、井某将所盗窃的财务折价退赔给被害人李某人民币四百元、李海霞人民币一千元,秦某四千四百六十九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