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公司的债务,由谁来承担?责任
分公司债务的责任承担遵循“分公司先行,总公司补充”的原则。
根据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这意味着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产生的所有债务最终都由总公司负责清偿。这种制度设计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因分公司财产有限而导致债权无法实现的风险,也符合现代企业集团化经营的现实需求,便于总公司对分支机构的统一管理和风险控制。
二、如何判断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判断分公司财产是否不足以清偿债务,不以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为必要条件。在诉讼程序中,债权人可以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分公司经营状况不佳、财产明显不足等情况。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分公司财产是否足以清偿债务。常见的判断标准包括:分公司的银行账户余额、不动产、动产等可执行财产的价值与债务总额的对比;分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以及债务人(分公司)提供的财产状况证明等。
在举证责任方面,一旦债权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分公司财产不足,举证责任可能发生转移,分公司或总公司需证明分公司财产确实足以清偿债务。如果分公司或总公司拒绝提供财产状况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充分,法院可能采纳债权人的主张。
三、总公司承担分公司债务后,能否向分公司负责人追偿
可以,但前提是分公司负责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果分公司负责人在经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者超越授权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导致总公司承担债务,总公司在清偿后有权向该负责人追偿。但如果负责人是正常履职,总公司则无权追偿。这种制度设计既保护了善意经营者的积极性,又防止了负责人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利益,体现了权责统一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