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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关系下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作者:张舜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8次举报

在我国建设工程领域,挂靠经营是一种长期存在且极为普遍的现象。很多没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或个人,为了承接工程项目,往往会挂靠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下,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一、挂靠关系下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就是合同法的核心原则 —— 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挂靠关系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由发包人与被挂靠企业签订的,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发包人和被挂靠企业,实际施工人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只有合同当事人才有权向对方主张合同权利,因此实际施工人原则上不能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建工司法解释一》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法律赋予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仅限于转包和违法分包两种情形,并不包括挂靠关系。

当有证据证明发包人在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明确知道或应当知道挂靠人是以被挂靠人名义进行实际施工时,法律的天平会发生倾斜。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倾向于认为,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向其主张权利。

二、挂靠关系下实际施工人可以通过哪些合法途径主张工程款

第一种途径是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向发包人提起诉讼。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因此,只要工程经验收合格,被挂靠企业就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第二种途径是行使债权人代位权。当被挂靠人(挂靠人的债务人)对发包人享有到期工程款债权,却怠于行使(如不提起诉讼、不申请仲裁),导致挂靠人对被挂靠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时,挂靠人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发包人,要求其在欠付被挂靠人的工程款范围内,直接向自己清偿。

三、发包人在挂靠关系下如何防范工程款支付风险

首先,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前,严格审查承包人的资质和履约能力。发包人应当要求承包人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并核实其真实性。其次,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款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发包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所有工程款都应当支付到承包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不得支付给任何个人或其他单位。第三,规范工程款支付流程,保留相关支付凭证。发包人在支付工程款时,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并要求承包人提供相应的发票和收款收据。第四,加强对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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