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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仪式中的三金是否属于彩礼范围

作者:张舜律师时间:2025年05月15日分类:离婚浏览:199次举报

日常生活中,男女双方谈婚论嫁,按照我国大部分地区的习俗,男方都要准备一定金额的彩礼,同时还要为女方购买戒指、项链、耳环等金银首饰,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三金、五金。

网友咨询:

我和前男友订婚时收了三金,现在分手了,他家要求返还。可我们那边都认为三金是定情信物不是彩礼,而且项链我都戴旧了。法律上到底怎么认定?

律师解答:

彩礼是中国旧时代一直传承到现在的婚礼程序之一,彩礼,又称聘礼,是指婚约一方(通常是男方)及其家庭向另一方(通常是女方)及其家庭给付的较大数额财物,具有明显的婚约担保性质。认定彩礼时,除金钱外,实物也包括在内。人民法院在认定彩礼范围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当地婚俗习惯;

(二)财物价值大小;

(三)给付的时间、方式;

(四)给付目的及当事人意思表示;

(五)其他能够体现彩礼性质的要素。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律师补充:

对彩礼特定物的性质、样式、规格、数量和价值,双方当事人能够确定的,且原物存在的,则应当尽量返还原物,这样可以减少矛盾;原物不存在的,按照市场价计算返还现金。法院在确定彩礼返还数额时,会综合考虑双方是否已办理结婚登记、是否共同生活、孕育情况、彩礼数额、双方过错、双方经济状况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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