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舜律师 08:00-21:59
张舜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15669046927
咨询时间:08:00-21:59 服务地区

如何认定夫妻一方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作者:张舜律师时间:2024年06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8次举报

  夫妻共同债务,是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般财产担保,在夫妻共有财产的基础上设定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网友咨询:

  如何认定夫妻一方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律师解答: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支出,包括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教育支出等,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内涵和外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变化。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多以夫妻二人各自的工作、经济情况以及二人之间夫妻关系、对家庭经济的贡献等综合进行判断。在债务人的配偶能够举证证明债务人所借债务确实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可以允许其配偶不承担清偿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应承担偿还责任。

  律师补充: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共同债务在夫妻内部则是按份承担,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双方确定好各自承担共同债务的部分之后,一方对外全部履行了债务的,有权要求另一方承担其应承担的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张舜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5
  • 浙江泽运律师事务所
    • 执业15年
    • 15669046927
    • 浙江泽运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7年

    • 用户采纳

      3次 (优于84.38%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5次 (优于97.07%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6777分 (优于98.19%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版权所有:张舜律师IP属地:浙江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908031 昨日访问量:1782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