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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适用情形有哪些

作者:张舜律师时间:2024年05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2次举报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网友咨询: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适用情形有哪些?

  律师解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重婚是指在一夫一妻制下,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二)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三)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家庭暴力的认定并不以造成一定伤害后果为构成要件。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虐待”。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根据具体案情认定未予列举的其他行为构成重大过错情形。通说认为,此种过错必须达到重大的程度,与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具有相当性。

  律师补充: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的,必须在离婚诉讼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中,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

  离婚损害赔偿是法律赋予婚姻无过错方的权利,填补受害配偶的损害,通过给予具有经济赔偿和精神慰藉双重作用的抚慰金以抚慰受害方。无过错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应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原配偶有重大过错行为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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