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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隐瞒精神疾病丈夫诉离婚退彩礼,法院如何审理?

作者:张舜律师时间:2023年11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5次举报

小林与小红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二人在婚前见面期间,小红表现正常,之后双方举办婚礼并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小红犯病被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小林才知道小红婚前就患有精神疾病,但没有如实告诉自己。小林遂以小红登记结婚前隐瞒不宜结婚的重大疾病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二人的婚姻,并要求被告及介绍人返还彩礼。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可撤销婚姻,是指因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已成立的婚姻缺乏结婚的某个要件,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效力的婚姻归于无效。民法典规定可撤销婚姻的类型,包括:一是因胁迫而结婚的,二是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的。本案中,小红被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小红及其家人并未在婚前如实告知小林真实病情。因此丈夫小林想要离婚并主张退彩礼有法可依,应予支持。经法院依法审理,最终判决撤销二人婚姻关系,小红及双方介绍人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小林彩礼。

另外,大家需要知道的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自知道上述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法院撤销婚姻。

关于重大疾病的标准,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我国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不宜结婚的疾病有以下三类:

(一)严重传染性疾病: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二)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三)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其他疾病能否构成重大疾病,应当按照该疾病是否足以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决定结婚的自由意志、该疾病是否对双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审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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